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 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 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并指导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工作规划和 建议和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1、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制定工作方 30 案,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指导、督促、协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 安全工作;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投入。
2、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其职责为: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施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 案等;组织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督促、协调整改;组织、策划本 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及时发布、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3、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负责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组织、督促、协调下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 培训和定期检查;并按时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4、各实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房间内日常的安全管理卫生 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排除的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负责将本房间内安全工作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告知每个 经允许进入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
5、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配合安全责任人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有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三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 资格;
2、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低聘岗等级、免职、 解聘(开除);
3、经济处罚包括: 根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扣发教工岗位 津贴。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房间安全责任人、学院和实验室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及具体管理人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违反、指使和强令他人违反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 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房间安全责任人没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未报告单位领导的;学院和实验室层面的安 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没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或接到 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发生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 况的;相应房间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将事故报告本所室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的;各学院和实验室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接到相关报告或知晓此事 后,未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工作督查组 等日常管理和检查的;
4、检修和维护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但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验室未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学院未 根据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隐患排查,督促、协助隐患所在所室消除安全隐患的;
6、拒绝接受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发布的 涉及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和回复的;
(1)隐患所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或具体某位职工拒绝接受,或未根据要求整改的;
(2)学院接受后,未及时告知、指导、督促隐患所在实验室进行整改,导致整改和回复延后的;
(3)实验室接受后,未及时告知、指导隐患所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房间安全责任人、 学院和实验室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及具体管理人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另扣发教工岗位津贴;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其 赔偿相应损失
1、对于存在的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经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通报后仍 逾期不改的;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 32 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
2、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学院、实验室室的安全责任人和具体管理人员以及所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获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的;
3、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已因此受到过政府部门或学校相应处分后 仍不整改的;学院和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和具体管理人员未督促、协助、帮助完成整改隐患的;
4、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本单位的管理和检查, 并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第八条 学校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损 失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警告、记过、另扣发教工岗位津贴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1、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让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的实验室安全设施
3、接到上级部门、学校的有关通知和文件但未及时发布或通知有关单位的;
4、未按照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的要求,及时组织排查,督促、协助隐患所 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的;在职责范围内未根据下属单位的要求,帮助解决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实验室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 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生 命造成损失、财物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另扣发教工岗位津贴,同时取消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 晋级资格两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直 接责任人给予降低聘岗等级、降职、免职、解聘(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需作出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免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免职、解聘(开除)、扣发教工岗位 津贴、降低聘岗等级等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会同有 关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人属教职工的,由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属学生的,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 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人若对学院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组织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