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 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 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一100%。
2.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一 80%。
3. 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 -90%。
4. 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一100%。
5. 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一100%。
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本办法由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