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化学示范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校首页首 页中心概况实验教学教学改革与创新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教学资源
新闻动态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实...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区...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制度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
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 页>>规章制度>>正文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20-10-14 19:47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 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 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 80%

3. 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 -90%

4. 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100%

5. 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本办法由喀什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910

 

 

 

 

 

 

 

 

 

 

 

 

 

关闭窗口

基础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