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建设发展计划,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学院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二条 维稳处在校园建设中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归口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档案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公共消防设施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拆除、移动、挪用、关闭或者停用,必须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报送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
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
第八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保证设施的完整、有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不得超过容许浓度,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采取可靠 防静电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建筑物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闭。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