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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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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020-10-14 2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 师生员工生命、实验室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学院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

大的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2.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配合学院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4.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负责人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其主要职责为: 

1.所拥有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学院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3.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4.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5.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6.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

第一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喀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二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 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 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 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条 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 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 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学院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 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应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交 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条 学院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四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 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8.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 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学院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9.学院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 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 门处理。

10.学院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 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 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1.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 先将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办公室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维修、维保合同。

12.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 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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