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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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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实验室各类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020-10-14 20:06  

一、目的

为规范各类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高压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在采购、充填气体、搬运、储存和使用过程

三、职责  

1.采购部门负责对气瓶供应商的安全管理,签定气瓶供应安全合同。

2.使用部门负责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

   3.安技环保处负责组织、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气瓶的采购、租赁、充装气体由采购部门负责,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1.气瓶的购置、租赁、充装气体必须到市劳动局指定的经销单位或生产制造厂家。

2.气瓶的管理及发放部门应建立气瓶档案,档案包括生产制造单位、日期、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检验记录等。

3.各类充填气体的气瓶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色泽字迹清晰。检验标记要明显易识别。并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附件、 充气排气阀处的防护帽、瓶体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否则,不准使用。

五、气瓶的运输与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佩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3、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 2/3 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5、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气瓶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 20 米,在 10 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并有明显禁火标志。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设。

3.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可燃气体必须单独仓库存放,严禁混放。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5、仓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气瓶附件不全和充填不合格的气瓶入库。

七 、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字样的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严禁用温度超过 40℃ 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夏季露天使用时应防止暴晒。

5.气瓶需要移动时,最好用轻便的专用小车或由两人用棕绳捆好抬运,禁止随便在地上滚动,禁止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气瓶。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 施。

6.严禁敲击、碰撞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7.在移动性工作中使用气瓶时,可燃气体瓶与助燃气体瓶必须分开放置,放置距离要求在 5 米以上,要将气瓶放置在无人触动的较为安全地方,禁止放在办 公室、走廊及电源,火源附近。

8.使用气瓶时应选装好压力调节器,再慢慢开启气门,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受到高压气体的冲击,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在压力调节器后端安装回火防

9.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输送软管必须按颜色的色泽规定使用。

1.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 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乙炔瓶使用时不能倒立,不能横躺卧放。

11.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如果气瓶有带电可能性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2.如果发生瓶口气门漏气或其它异常现象,不得擅自修理,应该及时向领导提出,以便送往专业工厂去修理。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八、气瓶使用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使用的各类气瓶按照《气瓶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存档备查。详见附件 1

九、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气瓶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 2 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 12 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 对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 4 年,每 四次检验周期为 3 年;对YSP50 型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 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溶解乙炔气瓶:每 3 年检验一次。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气瓶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8.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祥见附件 2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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